(2015)六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王宝安与被执行人林守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宝安,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守维,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王保平、王宝安申请执行林守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林守维的部分款项进行了分配,之后的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先由双方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执行,因该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