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02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石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玲。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仲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石水,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石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999元(原告已预交999元),由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