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颜建辉、林速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颜建辉,林速英,颜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负责人张凡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喜、林燕元,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颜建辉,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速英,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颜林林,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颜建辉、林速英、颜林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九十九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