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代某某,女,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