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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代某某,女,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