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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芳与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王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611号原告李芳,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王宁,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芳与被告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晓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