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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