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