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业者,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1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大埔县,以中介身份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了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共计人民币17万元。后将收取的投注金额转投给福建籍男子,从中非法获利约计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于2015年5月14日在大埔县洪芳商店内被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清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物品照片、六合彩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的电话号码用户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资料鉴定书,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中介的身份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所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敏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柳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