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群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凯维营销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群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凯维营销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60号原告上海群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卞霞文,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维营销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罗振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群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维营销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群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