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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承祝与魏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祝,魏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张承祝。被执行人魏忠华。张承祝申请执行[魏忠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承祝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长期外出住无定所,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康县人民法院(2012)鄂保康刑初字第0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国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