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2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甲,女,现年67岁,汉族。被告周某乙,男,现年64岁,汉族。被告周某丙,女,现年61岁,汉族。被告周某丁,女,现年59岁,汉族。被告周某戊,男,现年41岁,汉族。被告周某己,男,现年4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