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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2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甲,女,现年67岁,汉族。被告周某乙,男,现年64岁,汉族。被告周某丙,女,现年61岁,汉族。被告周某丁,女,现年59岁,汉族。被告周某戊,男,现年41岁,汉族。被告周某己,男,现年4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