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泽松与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松,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泽松被执行人: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泽松与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湖北祥云在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939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