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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登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304号被执行人:杨登山,农民。被执行人杨登山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杨登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杨登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主动移送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5年10月9日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5年10月21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杨登山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