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晓群与张喜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群,张喜安,陈富,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群,身份证×××,男,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60-2号300楼11号。被执行人张喜安,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头道街光华小区27栋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陈富,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东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5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路0号。法定代表人张喜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474号李晓群与张喜安、陈富、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20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