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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婷与张善涛、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继国,范俊鸿,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52号申请人曹继国。被申请人范俊鸿。被申请人刘彬。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范俊鸿、刘彬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范俊鸿、刘彬所有的财产价值为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海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