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张玲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3号原告张志国,自由职业。被告张玲,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玲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玲所有的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