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强犯抢劫罪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786号罪犯徐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42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7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及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徐强减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及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