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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正德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双达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正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双达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正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滩坊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双达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劳动村。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41号哈尔滨正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双达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28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