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阶民与武斌、闫家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阶民,武斌,闫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赵阶民,农民。被执行人武斌,个体户。被执行人闫家利,技术员。申请执行人赵阶民与被执行人武斌、闫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101150元,执行到位9000元,未执行到位9215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赵阶民与被执行人闫家利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阶民与被执行人闫家利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郑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松执行员 蔺 珂执行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凡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