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包小阁与储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包小阁,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焰生,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责人:XX。原告包小阁与被告储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8日包小阁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小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小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小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滔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