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潍坊欣光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欣光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欣光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潍城于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和2015年10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厂内的设备一宗和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棘洪滩支行的对公账户。现被执行人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科特圣有限公司厂内一宗设备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科特圣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和青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棘洪滩支行的对公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