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6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