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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殷万波不服被告绵竹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竹行初字第7号原告殷万波,男。被告绵竹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桂圆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承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锐,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殷万波不服被告绵竹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万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万波撤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万波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兴审 判 员  潘传明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高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