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俊红与董永俊、杨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红,董永俊,杨书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李俊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俊,居民。被告杨书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红诉被告董永俊、杨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俊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