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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俊红与董永俊、杨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红,董永俊,杨书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李俊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俊,居民。被告杨书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红诉被告董永俊、杨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俊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