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坤、刘西芹诉胡晓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刘西芹,胡晓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张坤,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刘西芹,女,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公培国,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彦,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刘西芹与被告胡晓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刘西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刘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刘西芹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