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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坤、刘西芹诉胡晓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刘西芹,胡晓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张坤,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刘西芹,女,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公培国,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彦,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刘西芹与被告胡晓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刘西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刘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刘西芹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