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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翁苗、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良,翁苗,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88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翁苗。被执行人: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法定代表人:翁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国良与被执行人翁苗、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甬镇骆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国良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苗、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良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约定了还款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