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启、常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大启,常明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行理事。委托代理人黄永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大启。被告常明芝,(系张大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启、常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乐金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