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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启、常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大启,常明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行理事。委托代理人黄永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大启。被告常明芝,(系张大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启、常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乐金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