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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振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