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3023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