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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xxx诉被告河南xx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河南xx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656号原告xxx,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身份证号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河南xx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