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4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周秀英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4214-6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立才农场。委托代理人:陈海叶,女,三亚百栋度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6号。法定代表人:樊考顺,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秀英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4)第5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秀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到期债务还未结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4)第5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春审判员 陈运助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