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楠,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与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凤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