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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灵丘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6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晓艳,灵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香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马晓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23日晚上11时,被告人李某酒后到本村邓某廷家,将邓某廷和其妻子打伤(轻微伤);又到本村李某财家,将街门踹开,把停放在院内其母亲灵棚跟前的花拔掉,把灯打碎;次日凌晨四点半左右,李某到本村宋某飞家,用木棒将宋某飞打倒在地(宋某飞受轻微伤),并把地上的电暖气和电动车推倒砸烂。2014年9月11日晚上,李某将本村村民李某划用菜刀砍伤,被灵丘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2015年1月3日凌晨,李某在东驼水村将王某勋和刘某女打成轻微伤,被灵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灵丘县东驼水村村委会及村民对李某平时在村表现的评价材料,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提出案发当晚其没有去过李某财家,去邓某廷家只是算卦,并没有打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虽有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且其中两起已被公安机关按治安案件处理过。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去到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邓某廷家,将邓某廷打伤。次日凌晨四点半左右,李某又去到本村宋某飞家,将宋某飞打伤。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廷、宋某飞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害人宋某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凌晨4点半左右,李某踢开门去到宋某飞家让宋炒菜一起喝酒,随李某来的还有本村一个后生。宋看李某是喝了酒,便说家中就自己光棍一人,没有菜,让李某走,李某不走,宋将其推出门,李某从身后拿出一根木棒朝宋某飞右鬓角打了一棒,将宋打倒在地。后将地上的电暖气和电动车推倒砸烂,后领着随他来的后生离开。后宋某飞报警。2、受害人邓某廷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11点半左右,其和妻子张某子在家睡觉,忽然听到有人踹门,紧接着家门也被踢开,李某进了家。邓便问李某来干什么,李某说“今天来杀你们。”李某就在地上转悠,从锅头上拿起一把锅刷朝张某女腿上打了一下,张跑了出去。邓某廷打开手机准备报警,李某冲过来从邓鼻子上打了一拳,把手机打掉,又打了一个耳光、从肚上踢了几脚并将邓按倒在地上。邓某廷抓住李某的衣领,李某说“你松开吧,我不打你了”,后李某又出了院大骂,还说自己可怜之类的话,一会儿便走了。3、证人张某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11点多,其和丈夫邓某廷在家睡觉,忽然听到有人撞院子的大门,丈夫打开院里的灯看到李某进来便问这么晚了来干什么,李某说“老子是来杀你们的。”张把家里的菜刀藏了起来,这时李某从锅头上拿了一把锅刷从张腿上打了一下,张就出去了。走到李某财门口看到李家的大门也被踢开,李某财过来问这么晚了出来干什么,张说“李某在我家呢,说要杀我们两口子,我过来让李某的三叔带他回去。”但敲了半天李某三叔家的门没人开,张又回到家中,看到李某还在,又返出来,丈夫邓某廷也跑了出来,李某在后面追着跑,二人又回到院里,张不敢进家,在大门口听见李某骂邓某廷,后来李某就走了。4、证人李某慧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12点左右,李某去了李某慧家。当时李某慧和其哥哥李某生及三个朋友在家。李某进家后就问李某慧的父母去哪了,李说“我爹上班去了,我娘在县城里。”李某见桌上有一小瓶白酒,便让李某慧给倒上喝。1月24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说“你爹是教堂管事的,我哥、我娘病了,你们教堂啥也不管”,便要带李某生去找他父亲。李某慧让带自己去,二人出来李某说要回家开车,在家中李某和李某慧又喝了些酒,大约凌晨四点左右,李某给宋某飞打电话,后带李某慧去了宋家。李某慧跟在李某身后四五米远,李某慧进去后看到宋在烧火炉,插着电暖气,李某在地上站着。后三人就开始喝酒,闲聊过程中李某嫌宋说话多便骂了一句,宋将酒杯扔到地上,将李某和李某慧推出家门。当时李某喝多了就靠墙站着,宋某飞又骂了几句,李某便返回宋某飞家。看李某又进了家,李某慧便离开。不清楚李某返回去都干些什么。5、证人刘某莲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是邻居。李某平时在村里表现不好,经常打人、砸东西,甚至用刀砍过李四、李某旺的妻子以及李某划等。大约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李某给刘院中扔了一箩多拳头大的石头,边扔石头边骂人,还砸坏一块玻璃。6、证人李某廷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是前后邻居。李某平时不喝酒是个好人,挺懂礼貌。一喝酒就找人麻烦,尤其是以前惹到他的人,不是打就是闹。7、证人张某学(被告人李某之母)的证言,证实李某平时在村里表现挺好,但一喝酒便控制不了自己,出去瞎闹腾。李某平常注意力不集中,说话和正常人不一样,好像有精神病。县城某大夫号脉说李某有精神分裂症,李某吃中草药治疗过。8、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慧之父。2015年1月24日凌晨12点半,其和妻子都不在家,接到大儿子李某生的电话说小儿子李某慧被李某带走了。李甲便骑摩托车赶回去到李某家,其母亲说“我也管不了,李某没有回来,你们去他新房那里等着吧”,去到李某新房处,正好看到李某下来,李甲便问李某慧哪去了,李某说打死喂了狗,并冲过来打了李甲几个耳光,从身上踢了几脚,后又去踢李乙的街门。李甲趁机打电话报警,李某看到后将手机打掉,李甲央求李某将其儿子李某慧带回来,但李某不听。后李某走到村里教堂门口踢教堂的门,并扔石头打李甲。大约凌晨5点多,李甲给大儿子打电话,得知二儿子李某慧已经回来就回了家。并称,李某打李甲时,应该是喝酒了,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当时因孩子找到了,又不敢和李某结下矛盾,所以报警之后又和110说没事了。9、证人李某富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晚上12点左右,李某富和村里的几个人正在家里玩,门没锁,李某进家后便坐在凳子上向李某富要三万元钱,说给其哥哥李某家治病。李某富没有欠李某钱就说没有,李某称没钱就签字画押。李某富没说话,李某便踢麻将桌,还准备伸手打人,李某富跑了出去。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称2015年1月23日晚上其喝了二三斤白酒,记得去过邓某廷家和李甲家,去邓家是去算卦。去李甲家和李甲的二儿子喝酒。并称喝到二斤时,其干什么自己都不知道。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飞、邓某廷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方位及概貌、院内及室内概貌等情况做了全面记载。13、(2000)灵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人格障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民委员会2015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人宋骂梅、宋某保、李某芳、李某女、李某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经常在村里闹事、无故殴打他人,曾无故去宋某梅、宋某保家闹事及殴打村民李某芳、李某女、李某玲。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人。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将王某勋和刘某女打伤。2015年2月2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勋、刘某女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害人王某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系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半,其和妻子刘某女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街门并踢开门进了家,王看到是村民李某,好像喝了酒,李某进门就问为什么不管李的母亲和哥哥,边说边骂手里还拿了一把改锥,王某勋和妻子将李某劝说到巷子里,李某打了刘某女两个耳光,后王将李某送回李的大哥家,李某的母亲和大哥都在,李某拿上纸和笔让王某勋给其哥哥李某家弄个一级残废证明,王某勋说写不了,被李某打了两个耳光,还用笔记本从嘴上砸了一下,出了血。这时李某的母亲将门打开夫妻二人出来,王某勋在前面走,妻子在后面,听妻子说李某又揪住其头发打了好多耳光。并称,李某平时在村里就是一个惹是生非的人,想打谁就打谁。2、受害人刘某女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半,其和丈夫、女儿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有人踢门,李某进来就问为什么不管其母亲和哥哥,边说边骂,刘某女便送李某回家,走到胡同被李某打了两个耳光,踢了一脚,但没有踢住,李某就摔倒了。刘某女和丈夫王某勋将李某送回了家,李某将门锁住,用手打王某勋,也打了刘两个耳光,刘说要报警,李某恐吓要报警就杀了刘全家,王某勋趁机出去打电话了,刘也跟着要走的时候被李某拦下打了五六个耳光。后李某的三叔过来,李某就走了。3、证人王某德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半左右,其在东驼水村父亲家睡觉,听到有人踢弟弟王某勋家的大门,便跑出去看到李某手里拿着一把改锥,王某德问李某深更半夜要干什么,李某用改锥对准王某德要打,弟媳刘某女将李某推到大门口,被李某打了两个耳光。刘将李某推到其母亲家,王某德和弟弟王某勋也跟着去了,王某德没有进去,在门口等着。听到院里有吵架的声音,大约二十分钟后,王某勋先出来了,后王某勋带着李某的叔叔来了,李某的叔叔骂李某不像话,便各自走开了。4、证人张某学(被告人李某之母)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左右,李某和王某勋夫妻一起过来,进了家李某就问王某勋作为村长,为什么不给其哥哥李某家办低保,王某勋说他也管不了低保,谁选上就有谁的。李某就打了王某勋夫妻几个耳光,后就各自离开了。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方位及概貌、院内及室内概貌等情况做了全面记载。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勋、刘某女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7、行罚决字(2015)0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因李某2015年1月3日凌晨殴打王某勋、刘某女夫妻被灵丘县公安局2015年1月24日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于当日被执行行政拘留。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用菜刀将李某划砍伤。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划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12月2日灵丘县公安局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害人李某划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10点20分左右,其和李丙、李某福、孙某贵、巨某五人在家玩扑克,忽然李某进来对着李某划就大骂并从柜子上拿起一把菜刀,李某划见状跑到街上,被李某追上从左胳膊和背上各砍了一刀,后李某拿走菜刀走了。李某划报了警。并称,其儿子巨某峰欠了李某姐姐(李某英)2万元钱,李某是因为此事砍的李某划。2、证人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21时许,巨某等五人在李某划的小卖部打扑克,期间李某去过一趟没说什么走了,大约22点,李某再次来到小卖部并从煤气柜上拿了一把菜刀来回晃,和李某划吵了起来,巨某出来解手,后大伙陆续都出来,巨某看到李某拿一把菜刀走了。李某划看到胳膊流血便报了警。3、证人李某福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李某划、孙某贵、巨某、李丙五人在李某划的小卖部玩扑克,李某一推门进来就骂李某划,并用手中的银白色小铁勺从李某划胸脯上捅了两下离开。过了约五分钟,李某又返回来,从菜板上拿了把菜刀对李某划说“爷想杀了你”。李某福等人看情况不对都下了地,李某划走到地中央时被李某从左胳膊上砍了个十公分长的口子,后李某划就报了警。并称,李某不喝酒跟正常人一样,但一喝酒就喜欢闹事,谁也劝不了。4、证人李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李等五人在李某划家打牌,李某去了也要玩但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李某又来了,上炕揪住李某划,被大伙给拉开。但看到李某手拿一把菜刀走了。后发现李某划上衣破了,胳膊也流血了。李某划就报了警。5、证人孙某贵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10点多,孙等五人在李某划家玩扑克,李某进来说了一下他三叔的事情,后李某边骂边找到一个勺子从李某划胸口上捅了一下,被巨某劝开。过了大约十分钟,李某就从门口菜板上拿起一把菜刀,边骂边将刀放在麻将桌上,大伙就往门口走。后听到噌的一声,李某划说“你打爷干啥”,紧接着李某手提菜刀就朝南走了。后来孙等人看到李某划肩膀处的衣服破了,胳膊流了血。李某划报了警。6、被告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9月11日下午4时左右天下着雨,其开车在东驼水村一转弯处撞了电线杆子,右车门被刮花。当晚被巨某峰打后,其没有去别人家拿过菜刀。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划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8、行罚决字(2014)0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因李某2014年9月11日用菜刀砍伤李某划被灵丘县公安局2014年12月2日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去受害人李某财家将李母亲灵棚的花拔掉、灯打碎一节,被告人予以否认,控方仅提供受害人李某财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李某财亦称未看到被告人入院实施破坏,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该起指控不予确认。关于公诉人当庭提供的武灵镇东驼水村村民关于李某在村表现事实情况反映材料,因材料落款无出具人签字、署名,无出具日期,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材料中提及的某些内容无法取证,故该材料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人当庭提供的武灵镇东驼水村村民联名反映李某问题的材料及东驼水村民委员会2016年6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该联名反映材料未经核实,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明显有误,故上述材料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当庭提供的灵丘县武灵镇人民政府、东驼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李某的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身体及家庭情况。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及量刑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三次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受害人邓某廷、宋某飞及王某勋、刘某女夫妻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持刀砍伤李某划的事实,因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不宜再作为定罪事实重复评价,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晓平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卢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