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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住连州市。被告:梁某,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签收了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传票。原、被告均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签收了本院开庭审理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钟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克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薇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