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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华与被告刘子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