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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寒松与被告何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寒松,何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高寒松,男。被告何森林,男。原告高寒松诉被告何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森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寒松诉称,被告何森林于2011年9月25日以急需用钱,在我处拿现金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续还款9700元,下欠我22300元,后经我再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2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森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何森林向原告高寒松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寒松处现金32000.00元(叁万贰仟圆正),借款人:何森林2011.9.25”。事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何森林陆续偿还借款9700元,尚下欠原告22300元。后经原告再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森林向原告高寒松借款人民币22300元的事实,有原告高寒松持有的被告何森林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高寒松与被告何森林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高寒松要求被告何森林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何森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寒松借款人民币22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何森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