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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符宗学与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宗学,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43号原告:符宗学,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秦高亭,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家兵,系中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吕浩。被告:蔡维松,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宗学诉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宗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宗学在诉讼期间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符宗学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