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德宝与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宝,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福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814号原告赵德宝。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博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萍,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912-1室。法定代表人刘福岭,经理。被告刘福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宝诉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福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赵德宝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