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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梅与邓诗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梅,邓诗超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41号原告:罗梅,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诗超,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年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梅诉被告邓诗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颍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