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小平申请执行杨成、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杨成,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被执行人张海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小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成、张海英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成、张海英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