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德凤与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凤,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黄民初字4362号原告:张德凤,工人。被告:高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凤与被告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浩所有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信和国际公馆10-3-901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浩所有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信和国际公馆10-3-90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