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与张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张秋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658号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里翠山楼8号楼后。法定代表人吴忠睿,该房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职务干部。被告张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诉被告张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