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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圭平与林建秋、邱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圭平,林建秋,邱永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梁圭平,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建秋,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邱永滨,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圭平诉被告林建秋、邱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梁圭平自愿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圭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75元,由原告梁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