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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恢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来娣申请执行曹九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来娣,曹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胡来娣。被执行人:曹九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对胡来娣申请执行曹九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九胜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九胜在中国建设银行泾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内存款344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