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丹霓诉王福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丹霓,王福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苏丹霓,女,汉族,个体。被告:王福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丹霓与被告王福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丹霓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丹霓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丹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丹霓负担。审 判 长  李小诗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