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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深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深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8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深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为群一村。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深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深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深源在武汉市江岸区徐州新村轻轨站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辛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派48V12AH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46元)盗走。2015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深源在武汉市江岸区徐州新村轻轨站停车棚内,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48V20AH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8元)盗走。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深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李深源因吸食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深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某、孙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据;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深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深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深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深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深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深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深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