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卫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陈卫,男,1975年1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朱盛,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星光巷附近。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实收2206元),由原告陈卫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兰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