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强、刘占国与刘占国、王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强,刘占国,王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4号原告李强。被告刘占国。被告王占霞(系刘占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占国、王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占国、王占霞在宜昌某公司的工程款26万元。同时案外人李某自愿用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商住楼1幢1单元3层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占国、王占霞在宜昌某公司的工程款26万元。二、查封案外人李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商住楼1幢1单元3层1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2.56平方米(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以上冻结工程款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