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杰与芦允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杰,芦允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356-2号申请执行人袁杰,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芦允惠,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23723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382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芦允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芦允惠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2号院XX号楼2单元5层14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