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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马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农民。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未检刑诉(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郭某(另案处理)出资位于任丘市会战道盛世郡小区开设一家盛世台球俱乐部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想在台球厅放置一台捕鱼机(可供八人同时赌博),并商定,赚钱台球厅占40%,杨某占60%,输钱由杨某自己承担。马某同意杨某在台球厅摆放捕鱼机。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6日开业四天中,多人在台球厅玩捕鱼机参与赌博,累计渔利1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南某、邓某、谷某、于某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杨某、马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任丘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出具的杨某、马某抓获经过,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华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