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红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永固工艺水泥彩砖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江,蒲城县永固工艺水泥彩砖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单红江,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万兴村*组。委托代理人李亚玲,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单红江之妻。被执行人蒲城县永固工艺水泥彩砖制品厂,住所地蒲城县椿林镇。法定代表人董江,厂长。单红江申请执行蒲城县永固工艺水泥彩砖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人仲案字(2015)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红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15年10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60718.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9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城县永固工艺水泥彩砖制品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下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人仲案字(2015)28号裁决书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